校友总会

当前位置: 首页 >> 校友组织 >> 校友总会 >> 正文

长春光华学院校友总会章程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长春光华学院校友总会

第二条 本会是由长春光华学院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、全国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,激励校友发扬长春光华学院的优良传统,为母校的发展,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,为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全面进步、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,为校友的事业延伸和发展做贡献。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长春市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 加强校友间、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;
(二) 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;
(三) 进行学术交流;
(四) 组织联谊活动;

第三章 会员

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凡在长春光华学院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,拥护本会章程,自愿参加本会者,均可申请参加本会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 关注“长春光华学院校友总会”微信公众号并提交入会申请;
(二) 通过审核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三) 批评、监督本会工作,向本会提出建议;
(四) 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遵守本会章程;
(二) 执行本会决议;
(三)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五) 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 及时更新工作单位、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。
第十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 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,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聘请名誉会长;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;
(七)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十九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的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
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(或常务副会长)主持,每半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 在校友中较有影响;
(三) 会长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;
(四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 未受过刑事处罚;
(六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。
第二十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(不超过8年)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。

第二十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如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委托,理事会同意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、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会长(含常务副会长)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(二)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
第二十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,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
(三)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四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十九条 本会会章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章 附则

三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三十一 本章程经长春光华学院校友工作办公室核准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