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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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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长春光华学院校友总会章程》的通知

各单位、各部门

《长春光华学院校友总会章程》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,现予以公布。请认真组织学习宣传,切实遵照执行
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长春光华学院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21112



长春光华学院校友总会章程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长春光华学院校友总会Changchun Guanghua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写:CGUAA

第二条 本会是由长春光华学院校友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,激励校友发扬长春光华学院的优良传统,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,为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全面进步、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,为校友的事业延伸和发展做贡献。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
第四条 本会接受吉林省教育和民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光华学院校友工作办公室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加强校友间、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信息交流;

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;

进行学术交流;

组织联谊活动;

第三章 会员

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。
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自愿加入本会;

(二)承认本会章程;

长春光华学院建校以来历届本科生、专科生、肄业生结业生、进修生、留学生和在单位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均可申请加入本会。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“长春光华学院校友总会”官方网站提交入会申请;

通过长春光华学院校友总会审核。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批评、监督本会工作,向本会提出建议;

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遵守本会章程;

执行本会决议;

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及时更新工作单位、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。

第十二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
制定和修改章程;

选举和罢免理事;

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决定终止事宜;

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,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聘请名誉会长;

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决定设立办事机构;

决定副秘书长、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;

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的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

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,每半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坚持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在校友中有较高声誉、威望和较大影响;

会长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;

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未受过刑事处罚;

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四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吉林省教育和民政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。

第二十五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8年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。

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如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委托,理事会同意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、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会长(含常务副会长)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
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

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,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

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二十九条 本会章程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

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核准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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